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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现住此处。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侯谭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厂县祁各庄派出所附近处(侯谭线10KV213—中学路干线008号电杆北2米)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电动自行车乘坐人杨某某死亡、两车损坏的结果。经认定,在此事故中,金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明

检察官助理:王婵

2020年611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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