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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81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附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李安庆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6日6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皖M*****的“名爵”牌小型轿车,沿天长市**线由北向南行驶,途经**路段处,因判断操作失误,致该车驶入路东侧,与被害人徐某甲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徐某甲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天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2018年5月2日,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金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兰先

2019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附近其居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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