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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90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社**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8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粤ADE****号轻型封闭货车沿南海区S267桂和路由桂城方向往大沥方向行驶,行至S267桂和路桂江新桥上桥桥面路段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吴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吴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金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共计85000元。经人民调解,保险公司、金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向家属赔偿人民币1068000元,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被告人金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燕

                                               检察官助理戴道宁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处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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