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车县检公诉刑诉〔2019〕7142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85********,汉族,大学文化,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乡****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同住址,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区****路****号楼****室,于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库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联系方式:136********。
本案由库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9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新****号车搭乘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沿吐鲁番-喀什G30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639公里800米处时,与道路护栏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李某甲受伤,李某乙、李某丙死亡,新****号车车辆损坏。
库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嫌疑人金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刑侦技术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金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天鹏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区****路****号楼****室,联系方式:13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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