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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浙D*****小型普通客车沿绍甘线由北往南行驶到绍甘线30KM+615M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青坛村路段时,疏于观察防范,与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驾车逃逸,后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平水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严重损伤死亡,其死亡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金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处警单、道路交通事故核查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人口信息资料、收条、通话记录单、情况说明及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董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金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勘验照片,酒精检测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询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宇

                                  检察官助理:陈维鑫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815752****;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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