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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70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现住地湖北省武汉市口区**路**园**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经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06 日08 时34 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鄂A****2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江岸区和谐大道西向东行驶至中环商贸城门前,从前方左转弯车辆右侧超越时,适遇徐某某南向北横过和谐大道行走至此,由于被告人金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遇前方车辆正在左转弯时从右侧超车,以及徐某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造成金某某所驾车前保险杠左侧转角处与徐某某相接触,致徐某某受伤。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 年12 月15 日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金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法医司法鉴定,徐某某应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后继发肺部感染终致多器官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件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5.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法医司法意见书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被告人金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六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 凌

检察官助理:陈 贞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联系电话:1397104****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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