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城**号楼**修理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6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8时5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黑M****5号雅阁牌小型轿车,沿青冈县**镇Y009乡道自东向西行驶至Y009乡道2公里360.5米处时,车辆驶入道路南侧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徐某甲(被害人,男性,49岁)驾驶的车牌号为黑M****2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左侧相刮撞后,黑M****2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失控驶入道路南侧边沟内侧翻与树木相撞,致徐某甲及其所驾车上乘人韩某某(被害人,男性,41岁)当场死亡,闫某某(被害人,男,35岁)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青冈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某在此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徐某甲承担次要责任,韩某某、闫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后被带至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金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民事赔偿协议及谅解书、青冈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害人闫某某陈述;
3、证人徐某乙、刘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青冈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于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丛磊
检察官助理:孙旭明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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