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16时27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承载其妻袁某某的电动三轮车沿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路段,在避让前方同向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杨某某驾驶的苏JD****号小型客车过程中,划向机动车道路,与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冀D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刮碰后,电动三轮车侧翻,金某某、袁某某倒地被冀D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索引的冀D****号挂车碾压,致袁某某当场死亡,金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交代了事发经过,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被告人金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分析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疏于观察,措施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仇荣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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