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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46年****生,身份证号码320621194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海安市,住江苏省海安********号。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16时27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承载其妻袁某某的电动三轮车沿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路段,在避让前方同向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杨某某驾驶的苏JD****号小型客车过程中,划向机动车道路,与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冀D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刮碰后,电动三轮车侧翻,金某某、袁某某倒地被冀D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索引的冀D****号挂车碾压,致袁某某当场死亡,金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交代了事发经过,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被告人金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分析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疏于观察,措施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仇荣春

2020年2月17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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