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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0********,汉族,小学肄业,临沂市河东区人,打工,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文阳”牌电动三轮车(车载郑某某)沿临沂市河东区恒昌金属制品公司门前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行人刘某某发生刮撞,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涉案的“文阳”牌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2.鉴定意见;3.书证;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沂青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89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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