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二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住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右转向灯不亮的牌号为苏E*****小型轿车沿无锡市锡山区甘厚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锡太路口北侧约200米路段时,与沿甘厚路东侧路边由南往北步行的被害人滕某某(男,殁年57周岁)、范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滕某某、范某某受伤。后被害人滕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滕某某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特征。
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认定,被告人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金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滕某某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或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滕某某尸体鉴定意见书、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等;
5.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或收集的行车记录仪及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玉才
检察官助理 褚 俊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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