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Y****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坎门街道黄门村往海港社区方向行驶,途经环岛南路小里澳路段时,因酒后打瞌睡,导致车辆失控,越过中心虚线碰撞对向由周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浙JY****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侧翻,造成周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金某某明知路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向到达现场的民警投案并被带往医院抽血检测。经检验,其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伴昏迷,左眼眶下壁骨折,肋骨8处骨折,2处横突骨折,骨盆2处以上骨折,已达到重伤二级程度。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1.85万元并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接警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诊疗证明书、刑事和解案件报备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庄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车辆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部分赔偿被害人并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冬娟
检察官助理:蔡怡慧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138页,询问笔录1份,调解协议1份,和解协议1份,取保候审文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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