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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4********,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住汉川市**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鄂A****0小型普通客车,沿汉川市马口镇新正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圆通快递门前路段,驶入道路左侧,与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鄂K****8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金某某、张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张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汉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川公交认字(2019)第0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7.52mg/100ml,交通事故车辆间发生碰撞,且张某甲系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肇事车辆行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出警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户籍信息、户籍登记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委托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送达回执、保险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付某某、聂某某、胡某甲、杨某甲、杨某乙、胡某乙、王某乙、许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金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生彪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171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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