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_起诉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9********,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住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在邵东县**道**街道**村地段碰撞一行人赵某某,被害人赵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经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金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报了警,并用肇事车湘******小型普通客车将被害人赵某某送到邵东县人民医院抢救,在邵东县人民医院医院向公安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金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某某

2020年4月7日

_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9页,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张。

3.证人名单:唐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