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18〕25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04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单元**号。2018年7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金某某于2018年6月14日8时许,驾驶牌照为辽D****0号出租车,在抚顺市新抚区中和路七道街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时,将在此处过马路的被害人王某甲撞倒,金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是被害人王某甲拒绝上车治疗,后金某某将王某甲送回家中,但是并未及时联系王某甲的家人。被害人王某甲于当日15时许倒在新抚区中和路六道街处,被他人发现后送至医院抢救,并于2018年6月16日0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甲系因头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最终导致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王某甲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金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8年7月20日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尸体检验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颜怀忠
代检察员:杨文瀚
2018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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