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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因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10时45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辽K****8本田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灯塔市S307省道宝成服装厂门口西侧时,与环卫工人被害人刘某某相接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车某某的后果。经灯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证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材料、证照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郎海录

检察官助理:吕文洋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于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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