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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14〕18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于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高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21日0时05分,被告人金某某驾驶陕A****W小型客车沿**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二号门西侧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程某某、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程某某、王某某受伤,被告人金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至**站后又返回事故现场拔打了120电话,被害人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3时45分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高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4、交通事故认定书;5、尸检报告;6、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于凤文

2014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押于高陵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照片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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