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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介绍卖淫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金某某, 女, 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屯)。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介绍卖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4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5月19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金某某为张某某(已判刑)及其母亲林某某(已判刑)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开设的**按摩院中从事卖淫行为的卖淫女介绍卖淫。金某某介绍未成年卖淫女孙某甲与赵某某卖淫一次,从中非法获利。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金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孙某乙、孙某甲行政处罚材料、张某某、林某某刑事判决书、赵某某支付嫖资的转账记录等;

2.证人赵某某、孙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金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金某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栩莹

202063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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