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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街**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邵某甲(已起诉)通过网络联系被告人金某某,金某某收取费用并联系他人,为邵某乙、赵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匡某某、龙某某、岑某甲、岑某乙(以上8人均已起诉)、郑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潘某某、包某某(以上6人正在继续侦查中)14人伪造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各一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学庆

检察官助理:陆方熙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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