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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423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在江苏省泗阳县**队**号,暂住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2年4月因有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被原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天。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应朱某某(另案处理)要求,私刻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地铁**分公司三枚印章。后朱某某将该三枚印章用于诈骗活动并案发。经鉴定,上述三枚印章系伪造。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朱某某、单某某的证言,证实二人假冒上海**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应聘工作为由,骗取面试人员的体检费用。期间,为了顺利得到招聘网站资格认证发布招聘信息,找人伪造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地铁**分公司三枚印章。

2.证人应某某、张某某、缪某某的证言,证实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地铁**分公司均没有外借或遗失过单位公章。

3.经被告人金某某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朱某某让金某某私刻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地铁**分公司三枚印章。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图章印鉴,证实公安机关从单某某处扣押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地铁**分公司的图章等。

5.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实上述扣押的三枚图章印文与三家公司提供的公章印文均不一致。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赃物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金某某处扣押了手机、印章机等物。

7.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其确认的印章印鉴,证实其承认为朱某某伪造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地铁**分公司三枚印章。

8.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的到案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档案信息,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的劣迹情况。

10.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琳

检察官助理:季柳阴来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片)。

2.案卷材料2册,补充材料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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