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120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房**村。曾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6年1月11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出售伪造的宁波市定额专用发票,于2011年1月2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本案,于2018年9月2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2018年9月初,被告人金某某与唐某某(另案处理)谈妥以90元的价格出售假的《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1份,后被告人金某某向“老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1份,并将该假报告单以邮寄的方式寄给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伪造身份证件罪
2018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金某某以在电线杆、路边墙上喷印办证刻章小广告招揽假证假章生意的方式,和邢某某(另案处理)谈妥以100元的价格出售假居民身份证1张,在收取30元订金及相关身份资料后,向“老某某”订制并取得假居民身份证1张,因故未交付,后民警在被告人金某某租房内提取到该证。
同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金某某和汤某某(另案处理)谈妥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出售假居民身份证1张,在收取人民币30元订金及相关身份资料后,向“老某某”订制并取得假居民身份证1张,因故未交付,后民警在被告人金某某租房内提取到该证。
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金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其租房内查获笔记本电脑1台、打印机1台、假居民身份证13张、假证原材料11本,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事业单位印章、公司印章等共13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照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供记录、情况说明、假印章印模、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邢某某、汤某某、闻人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居民身份证鉴别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笔记本电脑电子数据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宗 华
检察官助理:赵喜林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侦查卷2册,补充证据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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