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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朝鲜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公民身份号码2208821986********,硕士研究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街**委**组,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嘉园*号楼**单元**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19年11月2日被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7000元,于2019年11月12日被解除拘留。现因涉嫌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末,被告人金某某通过QQ找到制作假证的人并与对方谈好价钱和付款方式等事项后,向对方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和照片,以600余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本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吉H****R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高速公路延吉北收费站时,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民警当场查获。到案后,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购买和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金某某的基本情况、人口信息查询单、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金某某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金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查询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被告人金某某顺丰快递记录单、民警与寄件人微信聊天记录;

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定制购买伪造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与新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朴美玲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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