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金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3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建德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富阳区新登镇**路**号,现住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巷**,因本案于2018年8月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被告人金某某为拓展业务,通过微信传输的方式从被告人林某某(另案处理)处非法获取建德市自来水用户登记信息4608条,内容包含姓名、住址、电话。
2、2017年10月8日,被告人金某某为拓展业务,通过微信传输的方式从被告人杨某某(另案处理)处非法获取建德春江明月小区业主242条,内容包含住址、姓名、电话;获取建德市江和城小区业主信息424条,内容包含姓名、电话;获取建德风尚泽园小区业主信息69条,内容包含房号、姓名、电话;获取建德金色阳光小区业主信息345条,内容包含房号、姓名、电话;获取千岛湖千岛明月小区业主信息173条,内容包含房号、房屋面积、姓名、电话;获取千岛湖望湖国际小区业主信息123条,内容包含房号、姓名、电话、备注;获取千岛湖时光新宇小区业主信息234条,内容包含房号、姓名、面积、电话。
3、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金某某将建德市自来水用户登记信息4608条,内容包含姓名、住址、电话信息,通过微信传输的方式发送给被告人杨某某(另案处理)。
综上,被告人金某某非法获取他人财产信息共计407条,侵犯其他一般信息共计5811条。
被告人金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欧某某、徐某某、傅某某、朱某某、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及同案人员林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
5、电子证据:电脑数据内容、业主信息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洪 颜 妹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预审卷宗四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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