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公诉刑诉〔2016〕215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1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鞍山市**路**号**,住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1年2月16日,在交通银行鞍山分行申领一张透支限额12000元的信用卡(卡号52189903******),该信用卡从2014年8月25日开始透支不还,截止2016年4月8日,透支本金11855.21元,利息滞纳金等费用5598.3元,本息合计17453.51元,逾期22个月。该信用卡在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中国医大鞍山医院、鞍山市铁西区佳泰乐超市等地方进行消费,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金某某超过了规定期限至今仍未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银行报案书、委托书、信用卡开卡信息、交易记录、住院病历、催收记录;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梦
检 察 员: 曹砾月
2016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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