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598号
被告人金某甲,曾用名金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浙江省金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82********,汉族,大学文化,家住金华市**区**街道**路**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被告人金某甲采购强力巨彩品牌的P3型号LED屏幕板956张、蓝普品牌的P10型号LED屏幕板229张,后其私自打印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UNILUMIN”(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59****号)商标一千余张,并将上述商标贴在其采购的强力巨彩品牌、蓝普品牌LED屏幕板上,以人民币214290元的价格销售给金华市**大饭店。现被告人金某甲已向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2万元并获得谅解。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金某甲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销售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函,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LED屏销售合同复印件,商标侵权投诉书,谅解书,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王某甲、陈某某、钱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产品鉴定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金某甲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兵
检察官助理:吴晶明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5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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