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9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家住浙江省东阳市**镇**路**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和陈某某(另处)沿中国**口岸附近的“**”边境小路非法出境缅甸,途中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站巡逻民警查获,同年3月2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被行政处罚后,被告人金某某再次通过边境小路从镇康县**镇非法出境,并成功出境缅甸。同年6月7日19时许,金某某从中国**口岸入境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伞分站执勤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活动轨迹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诚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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