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98********,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捕前住廊坊市安次区**店。2019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崔某某(另案处理)与他人共同经营位于廊坊市安次区**店,被告人金某某在明知该足疗店存在卖淫嫖娼“项目”的情况下,在该足疗店从事接待嫖娼人员、安排卖淫人员供嫖娼人员挑选、嫖娼等工作。2019年10月29日4时许,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在该足疗店查获卖淫嫖娼的男女共6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房屋租赁合同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金某某的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周某某、龚某某、冀某某、嵇某某、李某乙、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芳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