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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20704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号,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悬挂号牌苏GV****小型轿车沿连云区经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28国道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金某某血液中检见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惠喆

检察官助理:潘亚男

 2020年4月23日

附:1. 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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