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号**号,现住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于2020年3月7日1时许,酒后驾驶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蒙A****J)从其现住址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穆九路九松山路段西侧,将车停放于路边,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金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8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金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岳海燕
检察官助理:王艺璇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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