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6566号
被告人金**,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员,家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栋**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0时32分许,被告人金**酒后驾驶车牌为赣A*****小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高架桥辅道由北向西行驶至与九洲高架桥连接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血,作进一步检测。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金**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37mg/100ml。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金**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金**的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金**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王维
检察官助理:胡勇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金**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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