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街**号**,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辽A****9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路**街路口西侧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两车车损,无人员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金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98.8mg/100ml。
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金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抓捕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价格鉴证评估报告、血液鉴定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孔某某、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沈阳市金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抽血现场、血液样本图片及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薇薇
检察官助理:蒋艳萍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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