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塔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住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被新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湘******轻型普通货车在邵阳市北塔区资兴路追尾碰撞杨某某驾驶的粤******小型轿车,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金某某体内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14.42mg/ml,属于醉酒驾驶。2019年10月11日,金某某主动到**队投案。
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追尾碰撞他人小轿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洁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监视居住,在湖南省新邵县**镇铜鼓顶村25组7号,电话号码15115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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