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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路与**路**区**号楼(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23时,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蒙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郑州市南三环二层高架南幅京广快速路二层由南向东匝道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8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金某某供述;2、受案及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弘劼

检察员:刘  润

○二○年四月二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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