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单元**室,现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三明市梅列区**酒行出发,行驶至三明市梅列区工业北路正顺庙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广信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金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0.63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调查记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人员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艳琪
检察官助理:余 芊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