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家住三都县沙井弯廉租房二单元103室,都匀**烟草局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取保候审,现在家。
值班律师潘阳珊: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5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贵JM****号小型轿车由三都县城大灯脚方向驶往三都县城老大桥南端路段,车辆行驶至三都县城莫家寨路段右转弯过程中碰撞到正在路边行走的周某某,被害人周某某受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金某某有浓重的酒气,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于是将其带至三都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2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前科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
4.被害人的陈述;
5.证人陈某某、江某某证言;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鉴定意见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唐万千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3595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公诉内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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