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8********,汉族,中专文化,待业,户籍地安徽省寿县**镇**村**组,现住**镇**路**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1月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小型普通客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无名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北约**米左转弯时,该车右前部撞击被害人姚某某停于该处路边的牌号为浙******轻型厢式货车左后部,致牌号为浙******轻型厢式货车车头又撞击前方被害人史某某停放的牌号为皖******小型普通客车车尾,造成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物损计人民币34,834元)。经鉴定,被告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ml,属于醉酒。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金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金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让他人顶包及报警,后被处警民警一同带至公安机关。经民警教育,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目前,被告人金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姚某某、史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车辆停放在案发地被撞击受损的情况。
3.证人冉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金某某与其共同饮酒并驾驶机动车送其回家,后被告知金某某在返程途中撞车发生事故,应金某某要求其联系了谭某某帮忙顶包,谭某某至现场后拨打110报警并对处警民警谎称是其驾车发生事故。
4.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应被告人金某某和冉某某的要求,帮助报警并向民警谎称是其驾车发生事故,经民警教育其坦白了帮助顶包的情况。
5.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酒精呼气测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被告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ml的事实。
6.相关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金某某所持驾驶证件及涉案车辆均真实有效。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姚某某、史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8.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及相关车辆物损照片,证实事故造成的车辆直接物质损失合计人民币34,834元。
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
10.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金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金某某的到案情况。
12.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菊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148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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