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村**组。因赌博于2009年2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因赌博于2010年11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赌博于2011年11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与朋友潘某某、赵某某等人在义乌市北苑街道建设三村赵某某家中吃晚饭,期间其自己喝了二两半左右的白酒和2瓶小瓶的喜力啤酒。同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浙G9N****号小型轿车从义乌市建设三村沿国贸大道回佛堂镇,同日22时26分许,途经国贸大道东畈小区路段机动车道时,冲入绿化带后侧翻,造成被告人金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金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26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接警单详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查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身份辨认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及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金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史海生
(院印)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浙江省义乌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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