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现住址:大关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大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并交由大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了被告人金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时20分许,驾驶人金某某酒后驾驶其小型普通客车在昭麻二级公路K71+400M处侧翻,后由路人罗某某报案至大关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将金某某带至大关县交通警察大队进行呼出气体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26mg/100ml(乙醇/血),当晚3时35分,民警将金某某带至大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2019年9月15日,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金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7.20mg/100ml(乙醇/血);昭通信通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金某某驾驶侧翻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自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功能均有效;同时,大关县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罗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金某某正、侧面照,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及照片,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5、鉴定意见:血检鉴定意见,车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光荣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06页。
3.证据目录、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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