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打零工,住南京市玄武区**街**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金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7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1时许, 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3****小型轿车,从本市雨花台区梅山农贸市场行驶至板谷路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金某某的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21.6mg/100ml。
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金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明
检察官助理:田园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玄武区**街**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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