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128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台州市椒江区**湾**幢**室,现住椒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18时5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浙JH****微型轿车沿台州市**路行驶至**门口停车,其进入**称自己酒驾至此,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7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行驶证复印件、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罗娜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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