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63********,满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园**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2000年3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8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7月2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津R****9灰色威乐轿车从东丽区华明家园慈园出发,沿么六桥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流芳路交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4mg/l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毅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1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卷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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