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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滁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滁州市南谯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金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5日21时33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皖S*****白色别克牌非营运小型轿车,沿滁州市琅琊区西涧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明光西路十字路口以南约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金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9mg/100ml。

立案后,被告人金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前科查询证明、人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友军

检察官助理:李  翔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南谯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212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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