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栋**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17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沿桥头集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与长江东路交口处路面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1月5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5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询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萍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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