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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7051972********,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院**单元**室,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院,职业:个体工商业者,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1日21时52分许,金某某驾驶冀G3****号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鼓楼前街东口处,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94mg/100ml,后经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宣化区医院,并对金某某抽取血液送检。于2020年05月05日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津天永[2020]毒物鉴定第11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的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2.9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文件清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破案报告书;户籍证明等书证及视频资料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兴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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