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一部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区**镇**号,住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1时36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泰安市泰山区**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时被查获。案发时,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制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卫东
检察官: 王 玮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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