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2003年9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济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4晚,被告人金某某在济南市济阳区东关黄河大堰饮酒后驾驶鲁******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回其住所地**小区,在小区门口与门卫发生口角,后门卫报警,民警出警发现金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血检验,金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160.9±6.8mg/100ml,系醉酒状态。金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控截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示意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视听资料;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金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有抢劫犯罪前科,量刑时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怀初成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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