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 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5********,汉族,文盲,非中共党员,非人大、政协代表,无工作单位,无违法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镇**村委**,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3时17分许,被告人金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平舆县杨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杨马路1公里附近时,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1869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金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4.88/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金某某户籍证明, 查获经过, 酒精呼气检测报告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照片,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居委会证明。
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住平舆县**镇**村委**。联系电话13461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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