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镇**村**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00时55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天鹰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国道**镇**路段左拐弯时,与李某某(男,48岁)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豫D*****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东侧车道内相撞,造成金某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提取被告人金某某静脉血液并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4.6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诊断证明书、协议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文书发送回执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焕环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7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五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