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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3196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家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巷*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3时17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本市**路与***路交叉口西口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金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204.72mg/100ml。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888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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