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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810000198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秦淮区**号**幢**室(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城**楼**室)。被告人金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1月1日被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苏AW****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邺区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行驶至停车场出口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6mg/100ml。

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周强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秦淮区**号**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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