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810000198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秦淮区**号**幢**室(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城**楼**室)。被告人金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1月1日被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苏AW****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邺区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行驶至停车场出口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6mg/100ml。
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周强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秦淮区**号**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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