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9********,汉族,高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新沂市**街道**村**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金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苏C1****号小型轿车上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沂市临沭路新安小学门前地段时,被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金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7.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尚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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